根据《志愿服务条例》《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》(文明办〔2016〕10号)和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》(民办函〔2018〕50号)有关规定,将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登记的大兴安岭地区志愿者协会、大兴安岭公益协会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,现予以公告。
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政局
2018年7月12日
黑公网安备 23272202000013号